索  引  号:a58c194b-95cd-4dd3-a7cb-e8c0c6c6ff98
文      号:〔2026〕9 号
发布机构: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6-03-18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6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6-03-18 08:45:03 作者: 来源:钦州市自然资源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2026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20269 

 

钦州市2026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桂政土批函(7)〔202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和面积地类

批次用地需征收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鸡墩头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7.1691公顷(旱地3.9622公顷、乔木林地1.6146公顷、灌木林地0.5457公顷、其他林地0.0400公顷、其他草地0.5303公顷、农村道路0.0011公顷、坑塘水面0.0305公顷、田坎0.4447公顷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规〔2023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其中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62.1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补偿按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办法

货币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按照土地征收实施部门与有关权利人签订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协议(登记表)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到被征收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五、不予补偿的情形

自本公告之发布日起,在征收土地范围上抢建抢挖建(构)筑物、水塘,抢种抢栽青苗、农作物、树木、苗圃、花卉等,擅自改变土地地类、地貌和土地利用现状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6 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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