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2025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贵港市2025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6〕6号)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批次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年产4万个锂离子电池项目。
二、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三、批准征收范围
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村面村、翰芦村,具体位置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批准时间
2026年2月27日。
五、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权属 | 地类 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
耕地 | 林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
旱地 | 乔木林地 | 其他林地 | 农村道路 | ||||||
贵港市覃塘区 | 石卡镇 | 村面村 | 第13村民小组 | 集体 | 0.0972 | 0.0902 | - | - | 0.0070 |
第2村民小组 | 集体 | 0.4829 | 0.4820 | - | - | 0.0009 | |||
第8村民小组 | 集体 | 0.0224 | 0.0224 | - | - | - | |||
翰芦村 | 第21村民小组 | 集体 | 0.3717 | 0.1256 | 0.2165 | 0.0080 | 0.0216 | ||
合计 | 0.9742 | 0.7202 | 0.2165 | 0.0080 | 0.0295 | ||||
六、补偿标准
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贵政发〔2023〕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3〕1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七、救济途径
如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25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6〕6号)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批后实施工作安排
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尚未支付补偿款的,由征地机构组织按程序拨付补偿款;经协商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规定程序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按法律规定组织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九、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25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6〕6号)
2.贵港市2025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12-1地块)勘测定界图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