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布泉乡人饮供水工程项目需征收布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该批次已经区政府于2017年11月20日以桂政土批函﹝2017﹞669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隆安县布泉乡人饮供水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位于隆安县布泉乡布泉社区外辇屯(土名)旁。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隆安县布泉乡布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四、第十五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土地总面积8.39亩。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126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3〕6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地村 |
村民小组 |
地类名称 |
面积(亩)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元/亩) |
备注 |
布泉社区居民委员会 |
第十四村民小组 |
林地 |
0.807 |
1318 |
28996 |
|
第十五村民小组 |
旱地 |
4.426 |
1318 |
28996 |
||
林地 |
3.157 |
1318 |
28996 |
(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动工建设时,农用地上的青苗、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昆铁路南宁至百色增建二线工程建设项目(隆安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隆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村 |
村民小组 |
土地补偿安置费(元) |
农业生产补助费(元)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 |
合计(元) |
备 注 |
布泉社区居民委员会 |
第十四村民小组 |
23399.77 |
16950.23 |
9150 |
49500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有关被征地农户签字领款为准 |
第十五村民小组 |
219876.67 |
159273.33 |
28917.69 |
408067.69 |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耕地。
七、从本项目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起,至今尚未进行征收土地和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隆安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隆安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办理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发布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已进行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登记或已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再进行重复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隆安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逾期作无意见处理。
地址: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56号 联系电话:6530769。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由隆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