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都安瑶族自治县2016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A地块位于安阳镇巴谭社区。东、南、北均邻巴谭社区中实一至五队集体土地;西邻河流水面。
B地块位于澄江镇六柱创业园。东、西、南、北均邻六柱创业园集体土地。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A、B地块拟开发为住宅用地。
四、拟征收土地的面积:A、B地块总面积4.9663公顷(折合74.495亩)。
五、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办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六、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补偿标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拟定。其中,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二)安置途径: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本局根据实际测量、现状调查和确认结果拟定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将在依法报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充分听取意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七、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都安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