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7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绥县201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533号)同意扶绥县201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扶政发〔2016〕1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经批准的扶绥县201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用途
扶绥县201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该批次涉及5个地块,拟征收地块分别位于新宁镇城厢社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详见项目用地规划图。
三、征地总面积10.5510公顷(折合158.265亩),其中集体土地6.9600公顷,国有土地3.5910公顷,具体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地类、面积如下:
拟征收新宁镇城厢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6.9600公顷(折合104.400亩),其中农用地78.198亩(水田37.236亩、旱地25.813亩、其他林地5.277亩、坑塘水面2.485亩、沟渠2.672亩、农村道路1.754亩、设施农用地2.754亩、田坎0.207亩);建设用地24.873亩(均为农村宅基地);未利用地1.329亩(均为其他草地)。
拟征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的国有土地3.5910公顷(折合53.865亩),其中农用地51.698亩(旱地0.285亩、果园35.315亩、有林地10.089亩、其他林地3.456亩、农村道路2.553亩);建设用地1.786亩(均为工业用地);未利用地0.381亩(均为其他草地)。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行政区域 |
地类名称 |
面积(亩) |
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 |
倍数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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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宁 镇 |
农 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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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37.236 |
1755 |
19 |
33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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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26.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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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 |
35.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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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林地 |
1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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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林地 |
8.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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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
2.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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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渠 |
2.672 |
||||||
农村道路 |
4.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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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 |
2.754 |
||||||
田坎 |
0.207 |
||||||
建设用地 |
农村宅基地 |
24.873 |
1755 |
9.5 |
1667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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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
1.786 |
||||||
未利用地 |
其他草地 |
1.710 |
1755 |
5.7 |
1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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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地上实际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具体种类按《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收(用)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扶政发〔2017〕2号)文件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地上青苗按《扶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收(用)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扶政发〔2017〕2号)文件给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业人员。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所有权人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宁镇城厢社区居民委员会 |
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 27日 |
新宁镇城厢 社区委员会 办公室 |
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 12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 |
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 27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种畜场办公室 |
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 12日 |
凡从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扶绥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