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山县人民政府征收乔利乡乐圩村旧圩经联社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县城应急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马山县国土资源局经对县城应急供水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3]6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经联社土地补偿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按南府发〔201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征地各种补偿费见下表(单位:亩、元)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置费 |
青苗补偿费 |
小计 |
乐圩村旧圩 经联社 |
水田 |
6.69 |
288339.00 |
11473.34 |
299812.34 |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如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2013年4月24日前以村或经联社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马山县国土资源局,逾期视作无意见。
地址:马山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6822259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马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
特此公告
马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