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马山县2015年第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5〕801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加方乡35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被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文件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加方乡35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项目用地位于马山县加方乡原变电站西南面,征地涉及加方社区浪吉经联社2.5065亩集体土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马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马政发〔2016〕7号)文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被征地经联社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如下表(单位:元、亩)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安置费 (40144元/亩) |
青苗补偿费(1544元/亩) |
补偿金额 小计(元) |
加方社区浪吉经联社 |
旱地 |
2.5065 |
100620.94 |
3870.10 |
104491.04 |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费已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五、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告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被征收土地相关当事人对本方案公告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马山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逾期视作无意见。联系电话:6803668。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马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马山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