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公【2014】14号
平南县安怀陵园(一期)建设用地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已于2014年10月11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桂国土批函〔2014〕651号下达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南县安怀陵园(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该文同意我县征收集体土地6.6667公顷(合100.00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南县安怀陵园(一期)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情况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征收的土地由一个地块组成,其位置座落于安怀镇德寨村黄牛岭(涉及土地权属单位为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民委员会)。
(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二)被征收和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面积
被征地村 | 征收土地 | 面积 |
安怀镇德寨村民委员会 | 果园 | 6.6667 |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征收土地方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贵政办〔2013〕14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南县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3〕2号,以下简称“平政发〔2013〕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费用标准 (万元/公顷) | |
园地 | 果园 | 6.6667 | 50.9865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按照平政发〔2013〕2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平政发〔2013〕2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安置补助费,并按照《平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南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2009〕40号)执行。
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平南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7832666)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平南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七、上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附:1、《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平南县安怀陵园(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
(桂国土批函〔2014〕651号)
2014年10月15日
桂国土批函〔2014〕651号
贵港市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南县安怀陵园项目(一期)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请示》(贵政报〔2013〕97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南县安怀镇德寨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6.6667公顷(均为果园)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由平南县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要督促平南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供地情况要及时报我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