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宜州市石别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8〕679号)精神,自治区已批准宜州区征收石别镇石别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1648公顷作为宜州市石别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宜州市石别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单位及征地面积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面 积 |
水田 |
石别镇石别社区西南街 村民小组 |
0.1648 |
0.1648 |
合 计 |
0.1648 |
0.1648 |
四、征地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征地补偿标准(元/亩) |
水田 |
0.1648 |
39888 |
五、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和土地上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发〔2013〕35号)精神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和养老保险安置。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宜州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凡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请相互转告。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农作物、抢建建(构)筑物,否则不予补偿。
联系人:杨艳,联系电话:0778-3188663。
本通告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