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通〔2016〕11号
根据我县2016年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石康镇红碑村委会处的土地3.3937公顷(50.9亩)作为合浦县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合浦县石康镇红碑村委会集体土地面积3.3937公顷(50.9亩)的具体地点、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二、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土地征收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土地调查登记和社会保障调查工作,签订征收土地协议,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障事宜。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否则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四、土地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村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