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土公告〔2016〕第7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国土批函〔2016〕276号)文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公布的产值执行标准,经对被征收土地村、组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编号 |
被征收土地村(组) |
征收的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 标准 |
1 2 |
常乐镇中直村民委员水井村民小组 |
有林地 |
0.0670 |
57.7500 |
农村道路 |
0.0007 |
57.7500 |
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编号 |
征收的地类 |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1 |
有林地 |
3.75 |
2 |
农村宅基地 |
1.50 |
三、 被征收土地村(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乡(镇)村(组)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及地上随着物补偿费 |
合 计 |
常乐镇中直村民委员水井村民小组 |
3.9097 |
0.2524 |
4.1621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征收上述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6年9月26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联系人:吴绍月 联系电话:7275881
特此公告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