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通〔2018〕1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将常乐镇莲北村民委员会解放村民小组、石城村民委员会圩尾村民小组、党江镇党屋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沙冲村民委员会大匡村民小组、公馆镇公馆村民委员会老龙田村民小组、曲樟乡曲木村民委员会新村村民小组、沙岗镇沙岗村民委员会圩七、圩五村民小组、沙田镇淡水村民委员会榕根山村民小组、西场镇白沙头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星岛湖镇洪潮村民委员会大岭冲、沙埌、水鸭塘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共6.928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合浦县2016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计量单位:公顷
编号 |
被征收土地村(组) |
征收的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常乐镇莲北村民委员会解放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1164 |
57.75 |
|
建设用地 |
0.3841 |
|||
2 |
常乐镇石城村民委员会圩尾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0274 |
57.75 |
建设用地 |
0.0108 |
|||
3 |
党江镇党屋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 |
建设用地 |
0.0698 |
57.75 |
4 |
党江镇沙冲村民委员会大匡村民小组 |
建设用地 |
0.0262 |
57.75 |
未利用地 |
0.0238 |
23.10 |
||
5 |
公馆镇公馆村民委员会老龙田村民小组 |
建设用地 |
0.5699 |
56.1015 |
6 |
曲樟乡曲木村民委员会新村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2913 |
54.432 |
7 |
沙岗镇沙岗村民委员会圩七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0243 |
57.75 |
8 |
沙岗镇沙岗村民委员会圩五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0730 |
57.75 |
9 |
沙田镇淡水村民委员会榕根山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4000 |
56.1015 |
10 |
西场镇白沙头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0746 |
57.75 |
建设用地 |
0.0193 |
|||
未利用地 |
0.0009 |
23.10 |
||
11 |
星岛湖镇洪潮村民委员会大岭冲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3.3070 |
54.45 |
建设用地 |
0.0025 |
|||
未利用地 |
0.0038 |
21.78 |
||
12 |
星岛湖镇洪潮村民委员会沙埌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0.1798 |
54.45 |
13 |
星岛湖镇洪潮村民委员会水鸭塘村民小组 |
农用地 |
1.3095 |
54.45 |
建设用地 |
0.0136 |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征收土地 |
土地补偿费用标准 |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
地 类 |
面积(公顷) |
||
农用地 |
5.8033 |
54.432-57.75 |
依照合政发〔2016〕106号文的规定给予补偿 |
建设用地 |
1.0962 |
54.432-57.75 |
|
未利用地 |
0.0285 |
21.78-23.1 |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征收上述土地涉及安置的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互相转告。
自合浦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查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法定原因不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六、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请持相关手续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办养老保障手续,并互相转告。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