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600-0-101-106-20200317-0010100
文      号:
发布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20-03-17
主题分类:征地政策法规
主  题  词:

广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补偿标准调高3.15%,平均水平为44269元/亩

2020-03-17 11:44:28 作者:广西自然资源厅 来源:广西自然资源厅

近日,广西区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广西征地补偿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度,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本轮更新调整后,全区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水平为44269元/亩,与现行补偿标准相比(42916元/亩)上调了1353元/亩,平均上调幅度3.15%,遵循了新旧成果平稳过渡、略有提高的原则。

广西区政府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各区片范围和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等相关要求,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依规征地,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改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

《通知》指出,要明确适用范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通知》强调,要做好实施配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各市、县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各市、县可结合实际,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除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外,可釆取农业安置、留地安置、住房安置、就业安置、入股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据广西自然资源厅耕地保护处相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1月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今后广西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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