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600-0-101-89-20190318-0009223
文      号:
发布机构: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9-03-18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防国土资告〔2019〕1号

2019-03-18 16:35:19 作者: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科 来源: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2018年第十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需征收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原防城镇)城南村民委员会、佛堂村民委员会;沙潭江街道办(原公车镇)冲孔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冲孔村)、沙潭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垭港村)的集体土地21.3629公顷拟开发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工矿仓储用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857号文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方案基础上,结合《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防政发〔20167号)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防城区人民政府、港口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原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地类及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土地权属

地类

名称

面积(公顷)

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原防城镇)城南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水田

3.1832

44.9820万元/公顷

果园

0.057

有林地

4.6271

其他林地

5.0842

农村道路

0.0736

设施农用地

0.0199

田坎

0.0541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0.4098

17.9928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

其他草地

0.0006

4.4982万元/公顷

小计

13.5095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原防城镇)佛堂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水田

0.0229

44.9820万元/公顷

其他林地

0.8564

田坎

0.0035

小计

0.8828

 

沙潭江街道办(原公车镇)沙潭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垭港村)

农用地

水田

2.241

44.9820万元/公顷

旱地

0.17

有林地

2.6274

坑塘水面

0.1859

田坎

0.0248

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0.8101

17.9928万元/公顷

小计

6.0592

 

沙潭江街道办(原公车镇)冲孔社区居民委员会

农用地

水田

0.016

44.9820万元/公顷

有林地

0.893

田坎

0.0024

小计

0.9114

 

合计

21.3629

 

 

   备注:被征收土地村民小组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实际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为准。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乡(镇)村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计

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付款方式

备注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原防城镇)城南村民委员会

596.5999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帐支付

 

防城区文昌街道办(原防城镇)佛堂村民委员会

39.7101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帐支付

 

沙潭江街道办(原公车镇)沙潭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垭港村)

250.6910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帐支付

 

沙潭江街道办(原公车镇)冲孔社区居民委员会

40.9966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以实施征收土地时实地调查登记数据为准

转帐支付

 

   

927.9976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照《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63号)确定的办法执行。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马列东,电话:3258702)、港口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卢成宝,电话:2407366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逾期则视为无意见或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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