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2019年第八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兴宾区良江镇良江社区居民委员会良江街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10.4783公顷。为保护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来宾市兴宾区食品工业园区(良江至迁江二级路旁)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 注 |
农用地 |
50749 |
按来政办电〔2019〕10号文补偿 |
建设用地 |
45674 |
|
未利用地 |
20300 |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发〔2017〕22号)的规定执行。
四、征收土地奖励费
按市政府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后调整的征收土地奖励费执行(待定)。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城南新区宾城西路80-1号裕达新世纪A区7、8号楼二楼 电话:0772-427003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拆迁建(构)筑物的,请所有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所有权证件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搬迁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拆迁补偿登记或不协助复核的,补偿内容以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登记为准。
十、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