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13)〔2019〕26号文批准我市征收兴宾区南泗乡南泗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0.5438公顷,作为来宾市2019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来宾市2019年第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开发作为文体娱乐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兴宾区南泗乡南泗村民委员会(南泗乡新兴街3号)。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 单位:公顷
单位 |
征收土地总面积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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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
农村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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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宾区南泗乡南泗村民委员会 |
0.5438 |
0.3 |
0.2438 |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地类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
备注 |
农用地 |
46189 |
按来政办函〔2019〕10号文补偿 |
建设用地 |
41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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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18476 |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发〔2017〕22号)的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城南新区宾城西路80-1号裕达新世纪A区7、8号楼二楼 电话:0772-427003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拆迁建(构)筑物的,请所有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所有权证件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九、自预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或不协助复核的,补偿内容以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