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灵川县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3)〔2019〕41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服务中心会同县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和灵川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灵川县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粤桂黔高铁经济汽车产业园汽车零配件仓储物流中心项目、灵川镇粑粑厂村委西头村民小组二队旧村拆迁安置项目)
二、各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9〕2号)有关规定执行。
地 类 名 称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之和)万元/公顷 |
农用地 |
3.4577 |
87.351 |
未利用地 |
0.0237 |
34.9404 |
合 计 |
3.4814 |
|
三、征收土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村 (组) |
批准面积(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灵川镇大面村委下水埠村民小组 |
3.1351 |
272.6119 |
灵川镇粑粑厂村委金家村民小组 |
0.3463 |
30.2497 |
合 计 |
3.4814 |
302.8616 |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灵政规〔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直接足额支付安置补助费。
六、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尚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土地权属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到灵川县灵川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或灵川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有异议的不得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灵川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