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00-0-136-137-20191218-0011096
文      号:玉政土〔2019〕45号
发布机构: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9-12-18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和岭塘村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玉政土〔2019〕45号)

2019-12-18 10:09:40 作者: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根据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和岭塘村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环保高分子开式不爆炸轮胎生产及检测基地项目、广西先进装备制造城(玉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3个地块:

地块1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2、3、4村民小组的坑塘水面、有林地、水田、农村宅基地及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2、3、4村民小组的水田、坑塘水面、有林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4、5村民小组的旱地、坑塘水面、水田、有林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3、4村民小组的有林地、坑塘水面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2、3、4、5村民小组,面积约512.50亩,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拟作为环保高分子开式不爆炸轮胎生产及检测基地项目建设用地

地块2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15、16村民小组的坑塘水面、采矿用地以东,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1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玉林市2011年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15、16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有林地、坑塘水面以西,洛湛铁路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2、15、16村民小组,面积约31.39亩,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拟作为广西先进装备制造城(玉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3位于民主南路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6、17、22、23、24、36村民小组及常乐村第1、2、3村民小组的水田、其他草地、坑塘水面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1、2、3村民小组的旱地以西,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4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玉林市2015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二)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6、17、22、23、24、36村民小组,常乐村第1、2、3村民小组。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面积约69.01亩,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拟作为广西先进装备制造城(玉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此次拟征收以上3个地块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常乐村第1、2、3、4、5、15、16村民小组,岭塘村第16、17、22、23、24、36村民小组。拟征收涉及玉林市市辖区1个街道2个村13个小组的集体土地约612.90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三)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该公告内容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公章向玉林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征地办公室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8日

编辑: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审核: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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