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00-0-136-137-20191017-0010961
文      号:玉政土〔2019〕37号
发布机构: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9-10-17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等3个镇街3个村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玉政土〔2019〕37号)

2019-10-17 16:17:33 作者: 来源:玉林市人民政府

根据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仁东镇中庞村,南江街道岭塘村等3个镇街3个村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二环北路与玉石公路交叉口东侧收储地块、城西街道莲塘村收储地块、重卡汽车铝合金零部件、滤清器及模具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5个地块: 

地块1位于玉林市市辖区仁东镇中庞村第30、32、33村民小组的采矿用地、其他草地、农村宅基地及城西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的果园以东,玉林市市辖区仁东镇中庞村第30、32、33村民小组的采矿用地、其他草地、坑塘水面及城西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的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的坑塘水面、果园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的果园、农村宅基地及玉林市润民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仁东镇中庞村第30、32、33村民小组和城西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面积约79.46亩,土地用途拟为收储用地,拟作为二环北路与玉石公路交叉口东侧收储地块项目用地

地块2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风门3、风门4、风门7村民小组的灌木林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风门3、风门4、风门5、风门7、上塘1、上塘2、上塘5、上塘7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水田、坑塘水面以南,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风门1、风门2、风门3、风门4、风门6、上塘1、上塘2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水田以西,大北路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风门1、风门2、风门3、风门4、风门5、风门6、风门7、上塘1、上塘2、上塘5、上塘7村民小组,玉州区城西街道企业站,面积约364.32亩,土地用途拟为收储用地,拟作为二环北路与玉石公路交叉口东侧收储地块项目用地

地块3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上塘3、上塘5、上塘6村民小组的果园、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上塘3村民小组的果园及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2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以南,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0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地块一)及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上塘1、上塘2、上塘3、上塘4、上塘5、上塘6、上塘7村民小组的水田、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上塘1、上塘2、上塘3、上塘4、上塘5、上塘6、上塘7村民小组的灌木林地、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城西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及莲塘村上塘1、上塘2、上塘3、上塘4、上塘5、上塘6、上塘7村民小组,面积约138.93亩,土地用途拟为收储用地,拟作为城西街道莲塘村收储地块项目用地

地块4位于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3、14村民小组的水田、农村宅基地以东,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5年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以南,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4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及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3、14村民小组的有林地、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0、12、14村民小组的有林地、设施农用地、坑塘水面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0、12、13、14村民小组,面积约41.50亩,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拟作为重卡汽车铝合金零部件、滤清器及模具项目用地

地块5位于民主南路以东,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9、13、14村民小组的水田、有林地以南,陆川县的水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第12、13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旱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南江街道岭塘村民委员会及岭塘村第9、10、11、12、13、14村民小组,面积约208.02亩,土地用途拟为工业用地,拟作为重卡汽车铝合金零部件、滤清器及模具项目用地

此次拟征收以上5个地块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仁东镇中庞村第30、32、33村民小组,城西街道莲塘村民委员会及莲塘村风门1、风门2、风门3、风门4、风门5、风门6、风门7、上塘1、上塘2、上塘3、上塘4、上塘5、上塘6、上塘7村民小组,玉州区城西街道企业站,南江街道岭塘村民委员会及岭塘村第9、10、11、12、13、14村民小组。拟征收涉及玉林市市辖区3个镇街3个村23个小组的集体土地约832.23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三)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该公告内容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公章向玉林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征地办公室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7日

编辑: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审核:玉林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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