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50900-0-136-137-20190215-0009135
文      号:玉政土〔2019〕5号
发布机构: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生成日期:2019-02-15
主题分类:征地告知书
主  题  词: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玉林市辖区樟木镇等4个镇6个村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玉政土〔2019〕5号)

2019-02-15 09:45:38 作者: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辖区樟木镇中村、太平村、新发村,新桥镇田横村,福绵镇洋桥社区,石和镇石和社区等4个镇6个村社部分集体土地作为中滔四期项目、福绵区消防站扩建项目和纺织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5个地块: 

地块1位于玉林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第3、9、13、15、18村民小组的果园、其他园地、水田、旱地、有林地、其他草地以东,樟木镇中村第18村民小组的果园、坑塘水面、其他园地、水田以南,樟木镇中村第18村民小组的水田、旱地、灌木林地、果园、农村宅基地、设施农用地、其他草地及新桥镇田横村第7、8、9、10村民小组的其他草地以西,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7年第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二、玉林市2016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二、玉林市2016年第十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三)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第3、7、9、10、13、15、18村民小组,新桥镇田横村第7、8、9、10村民小组,面积约180.66亩,土地用途拟为工矿仓储用地,拟作为中滔四期项目建设用地

地块2位于玉林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第5、6、8、10、11、13村民小组的水田、旱地及新发村旺枝窝村民小组的水田、旱地以东,樟木镇中村第8、9、10、11、13、19村民小组的灌木林地、旱地、水田以南,樟木镇中村第8、19村民小组的旱地、有林地、果园以西,樟木镇中村第5、6、10、11、17、20村民小组的其他园地、水田、旱地、有林地及樟木镇农中的设施农用地、果园和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6年第十四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二)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第5、6、8、9、10、11、13、17、19、20村民小组,新发村旺枝窝村民小组,面积约345.21亩,土地用途拟为工矿仓储用地,拟作为中滔四期项目建设用地

地块3位于玉林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第6、8、11、14、15、20村民小组的采矿用地、有林地、水田、果园、坑塘水面及新发村第5村民小组的果园和太平村第1村民小组的有林地以东,樟木镇中村第1、6、8、10、15、17村民小组的采矿用地、旱地、果园、坑塘水面以南,樟木镇中村第6、10、17村民小组的果园、有林地及新发村第1、2、9、10村民小组的有林地和已征国有土地(玉林市2017年第十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地块一)以西,樟木镇太平村第1村民小组的有林地、果园及新发村第1、2、4、7、8、9、10村民小组的水田、灌木林地、果园、有林地和中村第13、14、17、20村民小组的水田、果园、坑塘水面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第1、3、4、6、8、10、11、13、14、15、17、20村民小组,太平村第1村民小组,新发村第1、2、3、4、5、6、7、8、9、10村民小组,面积约319.49亩,土地用途拟为工矿仓储用地,拟作为中滔四期项目建设用地

地块4位于玉林市辖区福绵镇洋桥社区大路1社的水田、果园以东,福绵镇洋桥社区大路1社的水田以南,玉林市福绵消防大队以西,玉林市福绵区健华服装辅料厂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福绵镇洋桥社区大路1社,面积约11.86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福绵区消防站扩建项目建设用地

地块5位于玉林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大塘尾居民小组的有林地以东,玉林市坡塘至玉林民用机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以南,玉林市坡塘至玉林民用机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以西,石和镇石和社区大塘尾居民小组的有林地、果园、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石和镇石和社区大塘尾居民小组,面积约1.51亩,土地用途拟为工矿仓储用地,拟作为纺织项目建设用地

此次拟征收以上5个地块涉及4个镇6个村社35个小组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辖区樟木镇中村第1、3、4、5、6、7、8、9、10、11、13、14、15、17、18、19、20村民小组,太平村第1村民小组,新发村第1、2、3、4、5、6、7、8、9、10、旺枝窝村民小组,新桥镇田横村第7、8、9、10村民小组,福绵镇洋桥社区大路1社,石和镇石和社区大塘尾居民小组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858.73亩。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19〕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0〕3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玉政办发2013〕1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四)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等重点项目征用集体土地留地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办发〔2004〕151号)文件规定,涉及被征收耕地的农村集体,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标准安排留置地,作为该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积,计算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三、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协商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依法履行拆迁义务。

(三)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该公告内容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小组公章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城区征地办公室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编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审核: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官方微博
×
官方微信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主办 | 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宣传中心承办 | 地址:南宁市中新路2 |   
技术维护电话:0771-5388026\5388342 | 法律热线:0771-5388216 | 新闻投稿邮箱:gxgt2009@163.com | 新闻投稿电话:0771-5388307 
ICP05004728  | 网站标识码 4500000068  |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7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