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国土资发〔2010〕30号
根据玉林市城市发展需要,拟征收位于福绵管理区福绵镇枥木村的集体土地作为玉林市2010年第三批次镇建设用地。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位于福绵镇枥木村下枥6社鱼塘、园地、水田以东,福绵镇长润服装厂、梁能制衣厂、媛玲服装厂、贵玲服装厂用地以南, 下枥2社水田以西,下枥2、6社水田以北范围内权属为福绵管理区福绵镇枥木村下枥村2、6社的集体土地面积共6.5468公顷,作为玉林市2010年第三批次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补偿标准如下表:
地类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万元/公顷) |
土地补偿费倍数(倍) |
安置补助费倍数(倍) |
水 田 |
2.5920 |
9 |
15 |
园 地 |
59.6160 万元/公顷 |
||
农村道路 |
62.2080 万元/公顷 |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依法实行货币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市政府规定,涉及被征收耕地的农村集体,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标准安排留置地,作为该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积,计算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对该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有异议,要求举行听证的,请自接到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联系电话:2836619(耕地保护科)。
玉林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