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6号
武鸣县(现已改为“武鸣区”)2012年第七批次镇建设用地、武鸣县(现已改为“武鸣区”)2012年第八批次镇建设用地、武鸣县(现已改为“武鸣区”)2015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以桂政土批函〔2012〕1413号文、2012年12月31日以桂政土批函〔2012〕1414号文、2015年12月31日以桂政土批函〔2015〕814号文批复征收,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据此已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经对双桥镇平陆村第2队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由城区国土资源局制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武鸣县(现已改为“武鸣区”)2012年第七批次镇建设用地、武鸣县(现已改为“武鸣区”)2012年第八批次镇建设用地、武鸣县(现已改为“武鸣区”)2015年第五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双桥镇平陆村第2队,土名:“外山 ”(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组面积、地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及金额等情况表:
被征地村组 |
征地 地类 |
面积(亩) |
征地统一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小计 |
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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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倍数 |
金额(元) |
补偿倍数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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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村 第2队 |
园地 |
59 |
1898 |
7 |
783874 |
23 |
2575586 |
3359460 |
转账 |
合 计 |
|
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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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874 |
|
2575586 |
3359460 |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另外予以承包经营者补偿,补偿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货币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权利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请在2017年7月 22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送达南宁市武鸣区国土资源局。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书面材料接收单位:双桥镇人民政府0771-6020131;城区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0771-6218916)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南宁市武鸣区国土资源局
2017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