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ca320da0-fefc-4ba9-b26e-a7b2aa9863b0
文      号:〔2020〕1号
发布机构: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20-04-24
主题分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主  题  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关于来宾市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0-04-24 10:41:07 作者: 来源: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

2020414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来宾市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20201 号)。依据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区已拟定了《来宾市2020年第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来宾市2020年第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

来宾市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拟开发作为城镇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来宾市兴宾区蒙村蒙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蒙村村民小组。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报批

土地

被征收土地单位

征收土地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小计(元)

备注

名称

用途

来宾市2020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

城镇住宅用地

兴宾区蒙村镇蒙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蒙村村民小组

水田

0.3688

48270

267030

按来政办函〔20206号文补偿

沟渠

0.0148

48270

10716

小计

0.3836

277746

 

四、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零星林(果、竹)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来宾市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发〔20172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以征地工作人员丈量登记的数据为准。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根据村民委和各村队集体的决定,足额支付给土地权利人。

、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发放,足额支付给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

、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政策以货币及其他方式进行安置。

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6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城南新区宾城西路80-1号裕达新世纪A78号楼二楼  电话:0772-4270032)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涉及拆迁建(构)筑物的,请所有权人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所有权证件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

十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45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十二、自预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或不协助复核的,补偿内容以兴宾区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办公室登记为准。

十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

、本方案报来宾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英杰    联系电话:01837739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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