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拟征收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三龙村、下枥社区、新江社区、洋桥社区、青岭村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权属、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分以下17个地块:
地块1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的水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的旱地以西,天河东路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面积约0.11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2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的水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和洋桥社区第6、7居民小组的水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洋桥社区第6、7居民小组的水田以西,南流江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洋桥社区第6、7居民小组;面积约11.05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3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洋桥社区第6、7居民小组的水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洋桥社区第6、7、8、9居民小组和下枥社区第2、3、4、6居民小组及新江社区第12、14、15、24、32、34、35居民小组的水田、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第12、13、14、15、24、32、34、35村民小组的水田以西,南流江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洋桥社区第6、7、8、9居民小组,下枥社区第2、3、4、6居民小组,新江社区第12、13、14、15、19、24、32、34、35居民小组;面积约104.03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4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下枥社区第7、8居民小组的采矿用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下枥社区第7、8居民小组的采矿用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下枥社区第7、8居民小组的采矿用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下枥社区第7、8居民小组的采矿用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下枥社区第7、8居民小组,面积约0.52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5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三龙村第1、2、3、4村民小组的水田以东,南流江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第1、2、17居民小组的旱地、水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三龙村第1、2、3、4、5、6、7、11村民小组和新江社区第1、2、7、8、10、11、12、13、14、15、16、17、18、19居民小组的水田、旱地、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三龙村第1、2、3、4、5、6、7、11村民小组,新江社区第1、2、7、8、10、11、12、13、14、15、16、17、18、19居民小组;面积约137.16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6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第1、2、17居民小组的水田以东,南流江以南,南流江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新江社区温屋3居民小组的坑塘水面、水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新江社区第1、2、17、温屋3居民小组,面积约27.49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7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新江社区温屋3居民小组的水田以东,南流江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新江社区温屋3居民小组的水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新江社区温屋3居民小组的水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新江社区温屋3居民小组,面积约3.02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8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和三龙村第1、2村民小组及青岭村第2、9、10、11、12、13、14、15村民小组的有林地、旱地、水田、果园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的有林地以南,南流江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2、9、10、11、12、13村民小组的水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三龙村第1、2村民小组,青岭村第2、9、10、11、12、13、14、15村民小组;面积约67.87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9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9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水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9村民小组的水田以南,南流江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9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9村民小组,面积约0.54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10位于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9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9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南,南流江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9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9村民小组,面积约0.93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11位于南流江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15村民小组的水田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15村民小组的水田、农村宅基地以西,南流江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15村民小组,面积约16.29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12位于南流江以东,南流江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15村民小组的水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15村民小组的养殖场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15村民小组,面积约5.14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13位于南流江以东,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15村民小组的养殖场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15村民小组的水田以西,南流江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15村民小组,面积约4.64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14位于南流江以东,南流江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6、7、8、13村民小组的水田、农村宅基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6村民小组的水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6、7、8、13村民小组,面积约33.71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15位于南流江以东,南流江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3村民小组的坑塘水面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3村民小组的坑塘水面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3村民小组,面积约0.12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16位于南流江以东,南流江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3村民小组的坑塘水面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3村民小组的坑塘水面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3村民小组,面积约0.26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地块17位于南流江以东,南流江以南,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2、3村民小组的水田以西,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2、3村民小组的农村宅基地以北。拟征收地块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青岭村第2、3村民小组,面积约1.48亩,土地用途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拟作为广西重点独流入海河流南流江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玉林城区玉公公路桥至车陂江口-福绵区河段)建设用地。
此次拟征收地块涉及的集体土地权属为:玉林市市辖区福绵镇福绵社区第28、29、30、31居民小组,三龙村第1、2、3、4、5、6、7、11村民小组,下枥社区第2、3、4、6、7、8居民小组,新江社区第1、2、7、8、10、11、12、13、14、15、16、17、18、19、24、32、34、35居民小组,新江社区温屋3居民小组,洋桥社区第6、7、8、9居民小组,青岭村第2、3、6、7、8、9、10、11、12、13、14、15村民小组。此次拟征收涉及玉林市市辖区上述1个镇6个村社53个小组的集体土地约414.36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及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2020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20〕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按照《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人社规〔201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玉政规〔2019〕3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公告发布之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公告发布之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村(社区)、村(居)民小组、集体组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配合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青苗、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的清点工作。
特此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