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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出台《河池市解决中心城区个人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河池市中心城区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办法,进一步化解不动产“登记难”问题。
《指导意见》指出,各部门要持续化解自建房用地审批问题,对已批准且实施建设的历史遗留自建房安置地,可继续保留原安置模式;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即“城中村”)新增的自建房,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据农房管控要求进行审批。
《指导意见》明确,对个人自建房办理加层规划许可的问题,可按建设的时间节点,实行分类处置化解。对居住小区内的自建房,2022年6月15日前已经建设的居住小区,延续原规划管理要求,在符合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该小区原批准同类型自建房的建筑层管理;2022年6月15日以后的居住小区,按现行规划管理。对居住小区之外的新建或零散建设的自建房,2022年6月15日前已取得审批同意加层的,按照原审批层数管理;其余自建房按现行详细规划管理。违法建设且不符合现行详细规划的自建房,需按详细规划要求完成整改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管理。
《指导意见》规定,个人自建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竣工验收材料缺失的情况下,可采取两种解决措施:已经建设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符合要求的,可作为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代替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施建设的新建自建房,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后,建设规模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工程,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凭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材料、房屋竣工验收材料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个人自建房不动产登记以幢为最小登记单元,除原土地审批材料、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明确可按间、套、层划分的之外,不得再进行分层、分套、分间进行分割登记。
《指导意见》还针对个人自建房因规划材料不全无法办理规划核实问题,将问题细分为规划图纸缺失、规划条件缺失、建筑设计方案变更材料缺失等三类并提出解决办法。
编辑:周复宏 审核:李欣松 黄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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