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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出台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新规 对违约囤地等实施失信惩戒

2025-06-14 09:20     来源:本网     作者:陈汝华 洪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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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本级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适用范围、转让条件、操作规范及监管机制等方面明确实施路径,构建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体系,大力盘活“供而未建”“建而不全”等低效用地,为工业项目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

《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以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明确转让需同时满足10项条件,包括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无权属争议、履约情况审核通过、共有人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土壤污染风险合规、闲置土地处置完毕、交易价格合理、符合产业布局要求等,确保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办法》对划拨用地、出让用地、用地分割、用地合并4种情形制定差异化转让规则,明确预告登记条件。划拨用地未禁止转让且不改变用途的,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出让金;涉及经营性项目的,审批后补办手续;转为住宅开发的,由政府收储再出让。出让用地未禁止转让且用途不变的,凭审核意见等直接办理登记;变更用途的,按经营性项目或住宅开发处理;确需转让禁止转让地块的,需政府审批。符合规划设计和相关要求的,可分割或合并转让。

《办法》提出,强化工业用地监管,实行“源头预防+过程管控”,在招商协议和出让合同中明确股权转让条款,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严格监管涉地股权转让。同时,明确各部门审查职责,对违约囤地、低效用地企业实施失信惩戒,直至收回土地,促进土地资源向优质项目集聚。


编辑:周复宏 审核:李欣松 黄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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