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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严格界定范围、合理选址规模、规范使用、加强监管四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农地农用,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通知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明确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标准,严禁随意扩大。
在选址方面,要求科学引导合理选址,优先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及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资源,避免占用耕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原则上对可能造成周边耕地大面积污染或破坏种植条件的选址不予批准。
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由农业生产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后报乡镇(街道)备案,并按要求上图入库。备案流程包括填写申报表、拟定建设方案、签订用地协议等环节。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实行乡镇备案制,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涉及占用一般耕地、林地等的,用地主体应在申报备案前先行办理相关手续: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意见;占用林地的,备案时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材料。可能对生态造成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前组织编制环评报告书(表)报批或办理登记表备案。涉及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水域滩涂养殖证》的,依照桂农厅发〔2023〕42号文执行。
此外,通知明确严格监管措施,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日常执法巡查范围,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和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农地农用。
编辑:周复宏 审核:李欣松 陈世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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