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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城江区杨文毅无证开采案。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证于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3月15日擅自在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永兴社区河池市高铁新区中心幼儿园项目内,以地表清理、基础施工为由,开采石灰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金城江区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68400元。
(二)广西河池庆科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案。广西河池庆科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在未取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对所属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那秀饰面用灰岩矿山矿界外实施“边坡排险工程”与“矿山运输公路工程”,工程建设时亦未提供地质灾害、安全等资质单位的设计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越界开采行为。金城江区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0%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4516元。
(三)广西天锟矿业有限公司违法勘探矿产资源案。广西天锟矿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至4月间,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出资,聘请地质勘查专业队伍,在东兴镇茶山村百上屯矿区和茶俄屯矿区,布设勘探网线,钻探勘查脉石英矿产资源。作业装备:1台履带式钻机(改装),型号:英格尔EP300。3月2日,作业队在百上屯矿区开孔,3月21日终孔,钻探了5个钻孔。4月24日,作业队在茶俄屯矿区开孔,4月30日终孔,钻探了2个钻孔。其非法勘查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勘查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
(四)都安瑶族自治县黄正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黄正于2025年3月21日至3月24日在高岭镇江城村麦下队非法开采铝土矿,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都安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后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五)巴马瑶族自治县罗毅非法采矿案。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罗毅未取得开采矿产资源许可证在巴马瑶族自治县百林乡那莫村进行非法采矿,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龙岸镇北源村兴洞屯建钢架棚及硬化地面违法占地案。龙岸镇平石村兴洞屯未经批准,于2024年2月擅自占用位于龙岸镇平石村兴洞屯集体土地830.08平方米(其中占用水田7.20平方米,占用其他草地610.58平方米,占用特殊用地210.99平方米,占用田坎1.31平方米)折合1.25亩,建钢架棚及硬化地面并已建好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2平方米;同时该违法用地事实不符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30.08平方米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830.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89030元。
(七)南丹县六寨镇六寨社区三村屯韦钦元违法占地建设建材仓库案。韦钦元未经批准,于2024年3月擅自占用位于南丹县六寨镇六寨社区三村屯(环城路口处)土地建设建材仓库(钢架棚)。占地总面积为434.89平方米。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17.34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没收非法占用417.55平方米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417.55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共处罚款人民币56527元。
(八)南丹新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醇基燃料加注站案。南丹新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年7月擅自占用南丹县六寨镇六寨社区三村屯210国道旁土地建醇基液体燃料加注站,占地面积为100.3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用地不符合南丹县国土空间规划。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面积100.33平方米土地给六寨镇六寨社区三村屯;责令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100.33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为100.33平方米);对非法占用100.33平方米的乔木林地处以450元/平方米罚款,罚款人民币45148.5元。
(九)东兰县陈茂松未办理用地手续违法占地案。2022年,陈茂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位于东兰县隘洞镇纳乐村巴伦屯顶肯地,即X894线K61+610M右侧处建设木材加工厂,实地已建有占地面积133.9平方米的钢架铁皮棚,未履行用地手续即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兰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筑物。
(十)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巴马供电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那桃乡供电所项目案。2024年12月,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巴马供电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那桃乡那桃村廷六屯722.77平方米土地建设那桃乡供电所项目的行为(其中项目涉及建设前用地类村庄用地299.97平方米、其他草地422.80平方米、总建筑总面积601.06平方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657.77㎡的土地;没收违法占用657.77㎡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601.06㎡);对违法占用的657.77㎡土地处以人民币65777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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