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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公告,注销41宗采矿许可证,涉及金城江、环江等8个县(区)。公告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广西政治生态、自然生态“两个生态”持续向好,推进矿业权整合与“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有关规定,经公示并研究,河池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对河池市41宗已过期自行废止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注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矿业权人如存在欠缴价款(出让收益)等费用以及矿山生态修复等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应依法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相关采矿权人须立即停止一切开采活动,不得在原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内进行任何开采作业。对违法开采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五条严肃追责;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附件:注销河池市采矿许可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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