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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11-12 17:2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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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强化规划管控、规范矿业权出让、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推进矿业权整合、强化监管和违法查处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为什么出台《意见》?《意见》有哪些新规定、新要求?《意见》对开展矿业权整合和绿色矿山建设作出哪些部署和要求?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围绕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11月12日上午,广西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部署开展的全区矿业权整合和“小散乱”企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相关情况。图为发布会现场。唐广生 摄

为什么出台这一《意见》?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夯实国家安全基础保障,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重大基础设施安全,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储备。

广西作为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和中国关键金属的关键地区,在国家战略性矿产探采供储销产业体系建设中意义重大。但是,与丰厚的矿产资源禀赋相比,广西在全国有色金属产业版图中的比重还不够大,有色金属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同时,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的“小散乱”问题和由此衍生的涉重金属环境污染,制约了有色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随着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区现行政策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急需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完善矿业权管理体系。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破解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动有色金属关键金属产业高端化、智能化、规模化、绿色化、园区化,促进我区矿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决定出台《意见》。

《意见》有哪些新规定、新要求?

《意见》就规范矿业权出让、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等方面提出以下新举措。

1.提高矿业权管理层级。严格矿业权出让,原来委托县级办理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收回市级,主要考虑县级出让采矿权管理容易出现程序不规范、矿山开采“小散乱”等问题,收回权限有利于加强源头管控,促进矿产开发规模化、绿色化。坚持市场化配置,市县级出让矿业权由原来本级平台交易转为全部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考虑自治区交易平台更有利于吸引区内外大型矿业集团参与竞争,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出让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2.严格矿业权准入。探矿权方面,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前设立已超过15年的可再续期一次,超过10年未超过15年的最多再续期两次,使探矿权期限与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基本保持一致;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从原来每年每平方公里0.2万元—1万元调增为10万元,主要是为了解决“圈而不探”问题,促进找矿取得更多成果。同时,为防范以采代探、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意见》要求,设计坑探工程的,探矿权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含)且勘查类型为复杂类型,其安全专篇应同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审查同意后,方予批准勘查方案。

采矿权方面,《意见》提高了生产规模和勘查程度要求,新建和改扩建的铝、锡、锑、镍、钨、铜、铅、锌、锰、金、银等金属矿山生产规模须达到中型及以上,新建砂石矿山必须达到大型;地下开采矿山依据的地质报告勘查程度由原来的详查或勘探,要求全部达到勘探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产由普查提高到详查程度,主要是为了实现规模化开采,从源头上防范“小散乱”问题,提高资源可靠程度,有利于统一规划、统一开采。此外,《意见》要求,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已发现的工业矿体应完成探边摸底,主要是为了摸清资源赋存情况,防范超层越界开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企业开采成本。

3.严格矿业权退出。探矿权方面,一是明确探矿权到期前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实质性开展工作的,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列为“圈而不探”探矿权,不予续期。“正当理由”一般是指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开展勘查工作的情形,探矿权人应当提供说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勘查投入及实质性勘查工作情况,通过核查探矿权人每年填报公示的勘查开采信息内容予以确定,矿业权人应当按规定如实填报和公示有关信息。二是以采代探的将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三是未按规定取得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实施坑探工程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续期。

采矿权方面,已设金属矿山地质勘查程度、矿山生产规模达不到《意见》规定的新建矿山要求的,到期前应开展生产勘探、深部找矿等工作,提高勘查程度和生产规模,未达到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开采许可。考虑到部分矿山补充勘查需要一定时间,《意见》对2026年底前到期需续期且勘查程度和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矿权,允许办理最多2年采矿权续期和开采许可,开展补充勘查和提高生产规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批准开采许可。未履行生态修复、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绿色矿山建设、缴纳税费等法定义务、逾期未改正的,不予续期。

4.强化协同管理。为解决相关技术方案内容不统一、衔接不顺畅、矿业权人多头重复办理等问题,《意见》提出实行开采方案、生态修复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水土保持方案同时编制,并在申请采矿许可前完成审查;开采许可审批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意见。此举有利于保障相关技术方案之间的充分衔接、协同实施,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此外,《意见》提出实施从勘查到矿山建设、开采、修复治理、闭坑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联合开展矿区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有利于形成联合监管合力,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提高服务效能,减轻矿业权人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华锡集团铜坑矿矿山晨韵 (周军伊 摄)

《意见》明确了推进矿业权整合的哪些政策措施?

《意见》提出利用2年时间开展矿业权整合专项行动,并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优化整合主体。《意见》提出,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实施矿业权整合,整合主体可通过矿业权人自行协商、引进大型矿业企业参与整合、协商收回矿业权重新公开出让等方式确定,鼓励区内外大型矿业集团、采选冶优势链主企业、积极布局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的骨干企业,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整合现有矿山周边采矿权和探矿权。

二是明确激励措施。《意见》提出,对完成整合的矿区,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将整合矿区范围内的采矿权深部、周边零星分散及现有矿业权之间的夹缝资源配置给整合主体,有利于调动矿业权人的积极性,也便于整合后的矿区统一规划开采。鼓励各地常态化推进矿业权整合,支持整合主体和大型矿山加快智能化建设,打造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促进矿区统一开采规划、统一生产系统、统一安全管理和生态修复。

三是明确约束措施。为保障整合工作顺利推进,《意见》提出,列为整合对象的矿业权,在完成整合前,暂停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延续、抵押、探矿权转采矿权,以及项目核准(备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手续。对矿业权人拒不参与或无故拖延整合的,依法依规对其矿业权进行处置,有关许可证到期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按权限依法注销。

桂山矿区智能化皮带运输廊直达西江码头

《意见》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作出哪些部署?

为加强矿区生态修复,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意见》提出了以下几项举措:一是绿色矿山建设从鼓励为主转为要求全域推进,明确新建矿山全部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正式投产后1年内建成绿色矿山;生产矿山采取合同约定方式,明确建设时限要求,加快建成绿色矿山。二是实行矿区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制度,促进绿色矿山创建,并明确由以往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调整为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联合验收,有利于矿区生态修复、污染防治、植被恢复等协同实施,提高行政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实施矿山全生命周期监管,从矿山建设、开采、关闭各阶段全链条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有利于推进矿山生产过程绿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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