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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正式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2025年12月5日起全面施行,标志着广西土地储备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将有效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自治区本级储备地块(广西土地储备中心供图)

南宁市江南区金沙井物流中心储备项目用地 (南宁市土地储备中心供图)
《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所在行政区划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聚焦“全链条规范”,《办法》实行土地储备“全生命周期”制度覆盖,从储备计划编制、土地收储、前期开发到储备土地管护、供应等关键环节,均有明确具体要求。在计划管理方面,规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区域发展规划、年度用地需求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进一步强化土地储备计划实施要求。
针对以往储备土地管护薄弱问题,《办法》创新提出“动态巡查+信息化监管”模式,要求储备机构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占用、破坏储备土地行为。
为破解土地储备资金短缺难题,《办法》提出设立土地储备金,明确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从缴入市、县(市、区)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1%—5%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分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负责解释。
编辑:谢贵红 审核:范雁阳 黄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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