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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主管行政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设定依据 |
法定办结 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 的依据 |
下放审批权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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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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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 |
自治区、地级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
40个工作日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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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闲置的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审批 |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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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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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沙化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 |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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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 |
地级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
20日 |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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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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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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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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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
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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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
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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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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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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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自治区、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 |
30日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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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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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备案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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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资料保护登记 |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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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 |
自治区、地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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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生产勘探报告备案 |
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山企业进行生产勘探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344号)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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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
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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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年检 |
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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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
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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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含确认、登记、备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具体办理。
2. 本《目录》中的“办结时限”从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办结时限”未标明工作日的,以自然日计算。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本《目录》中的“办结时限”,但属于当场办结的除外。
3.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本《目录》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审查完毕。初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目录》规定的办结时限内。
4.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审批证件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的书面决定。上述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本《目录》规定的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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