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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2012年4月审订)

2012-06-12 11:20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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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212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14 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 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采矿权人应当如实 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第1 条规定,年检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领导,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省以下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实施。 年检工作按照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县(市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及《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有关规定,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

发利用年度检查的行政审批条件为:采矿权人依法履行了法定义务,无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的 采矿权人。

六、申报材料

申请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使用年度检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原件2    );

(二)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原件2    );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复印件);

四)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

五)矿山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生产台帐、资源储量资料;

(六)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

票据;

(七)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 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 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市、县(县级市)的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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