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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2012年4月审订)

2012-06-06 17:24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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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7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非许可审批项目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具备了登记备案申请报告、商品房预售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备案材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商品房预售人。

六、申报材料

(一)登记备案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1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1份);

(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市、县(县级市)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市、县(县级市)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县级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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