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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第4款的规定,该项非行政许可项目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级市或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报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4条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价格审核和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属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属个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
(五)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六)用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包括出让批文)(复印件);
(七)已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土地收益金)清缴证明(原件);
(八)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原件);
(九)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证明(原件);
(十)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的报告(原件);
(十一)出让地价评估表或土地估价备案报告(复印件);
(十二)地籍调查表、图、测量成果(原件)。
注:以上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处单位公章,属个人的需个人签名,并提供原件核对。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市、县(县级市)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市、县(县级市)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县级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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