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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竣工换证(2012年4月审订)

2012-06-06 17:07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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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竣工换证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3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第2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23款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换证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二)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三)竣工项目用地条件符合批准用地条件的各项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建设项目竣工换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换证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分局审核、签字并盖章。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成立、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原件);

(四)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单位的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的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六)单位的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总平图(复印件1份);

(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八)合格的地籍调查测量数据、图件资料(原件)

(九)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已执行行政决定的证明(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20

2、市、县(县级市)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市、县(县级市)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县级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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