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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012年4月审订)

2012-06-06 16:52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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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3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三、实施的权限与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登记。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200821施行的《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200811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暂行规定》及《地籍调查规程》规定,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审批条件为:

(一)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三)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四)交清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等费用。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辖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报材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期限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若无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须提交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企业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2、行政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字并盖章。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3、事业单位:机构成立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该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件、证明。上级主管单位下发的法人任命文件,复印件的须由任命单位加盖证明公章;

4、土地使用者是个人的,其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或户主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经盖章的土地登记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报告;

(四)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要原件)

(五)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提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原件1份)及足额交付土地出让金等有偿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各1份);

(六)划拨使用土地的,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1份);

(七)合格的地籍调查测量数据、图件资料(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20

2、市、县(县级市)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按件计费)

(一)申报登记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00/宗(不含农村农民)

(二)土地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11734号):(计价格[2001]17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1、个人(普通)5.00   /     

2、单位(普通)  10.00/          

3、单位、个人(特制证)20.00/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市、县(县级市)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县级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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