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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登记。
具体承办部门为地级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
(二)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三)地籍调查成果材料齐全,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
五、实施的对象和范围
本辖区范围内拥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申报材料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城镇、村庄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原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53号的规定,我区从2009年起陆续使用新版《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村民小组、村、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复印件)
建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如下材料:
(一)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
(二)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
(三)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
(四)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
(五)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
(六)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七)其他能依法证明土地所有权来源的证明材料。
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材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二)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四)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
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五)土地权属工作资料(原件)
(六)地籍调查表及附图、测量成果(原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凡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存放单位或保证其有效性的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名。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 20日(建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初始登记的办结期限为30日。地籍调查期间进行的宗地测量时间、指界时间、公告时间、异议复查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期限内。)
2、市、县(县级市)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按件计费)
(一)、申报登记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1.00元/宗(不含农村农民)
(二)土地证书工本费(计价格[2001]1734号):(计价格[2001]17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单位、个人(特制证) 20.00元/本(建议修改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三)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桂价涉字[1994]210号):(桂价涉字[1994]210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的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 (修改为:(1)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0.1元/平方米,(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0.25元/平方米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0.2元/平方米,(4)城镇居民0.3元/平方米,(5)农村农民0.05元/平方米)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市、县(县级市)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由各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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