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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2012年4月审订)

2012-05-29 17:33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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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8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委托市、县政府实施。

具体承办部门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审批条件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及用地规划批准材料(复印件1份);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1份);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出让土地的)(原件1份);

(五)有关单位被撤销、迁移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六)测量成果(原件1份);

(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市、县(县级市)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市、县(县级市)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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