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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免征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2021-10-27 00:00     来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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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办2021447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按照国务院降费减负的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就做好免征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承诺制度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文件精神,我区实施小微企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度。即通过告知企业免征政策,由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承诺书附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征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对于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直接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无需做出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规范告知行为

对小微企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实施降费减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在办公场所和网站公布小微企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政策及承诺书样本,并在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摆放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相关宣传资料,为企业查阅、索取和下载提供便利。要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增加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选项和已阅读并知晓小微企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政策等填表须知内容,并在办事窗口(企业绿色通道)设置醒目的小微企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字样。要不断完善告知内容,规范告知行为,履行告知义务,做到登记前告知清楚,登记中提醒到位,登记后责任明确,切实让企业知晓小微企业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政策,切实保证国家降费减税政策落地。

三、强化事后监管

(一)定期开展自查。各地要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的有关要求,对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明确的划分标准,定期组织自查自纠,凡发现有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且已经收取的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及时进行清退,切实维护企业权益,减轻企业负担。

(二)探索建立承诺信用制度。企业应对做出的书面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应承担因虚假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各地要与发改、工信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探索建立企业承诺信用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地要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电视、印发宣传活页、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国家有关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的知晓率,为降费减负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既是政策的宣传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对政策能否落地生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要加大对不动产登记收费等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力度,切实学懂、弄通、悟透文件精神,提高政策领悟力和执行力,保证政策落地、落实,真正让企业享受到改革红利。

   

附件: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样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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