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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严格耕地保护监督,确保占补平衡真实可信,自然资源部改进完善了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并下发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和报备入库有关工作,强化耕地利用监管,确保补充耕地真实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增耕地报备入库范围
新增耕地报备入库范围,包括可产生新增耕地或提质改造耕地指标的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等补充耕地项目。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指“拆旧区”复垦为耕地区域,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指“废弃地”复垦为耕地区域,新增耕地指增减相抵后节余部分。
二、严格新增耕地认定标准
(一)关于新增耕地认定。
在符合《土地整治工程 第1部分:建设规范》(DB45/T 1055—2014)、《土地整治工程 第2部分: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DB45/T 1056—2014)、《土地整治工程 第3部分:验收技术规程》(DB45/T 1057—2014)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前提下,新增耕地按照以下标准之一认定:
1.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主要包括种植粮食作物、非粮作物,粮食作物与非粮作物轮种、间种和套种等。其中,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豆类等农作物;非粮作物包括蔬菜、棉花、油料、糖蔗、饲草、烟草等作物。
2.复合耕作条件下,以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主要包括间种(如农林、农果间种)、套种、复种、轮歇等。现状以种植果树、乔木、灌木、茶树等作物为主,且已成林的土地,不予认定为耕地。
(二)对于新增水田认定。
在符合新增耕地认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与验收规范(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17号)要求基础上,新增水田按照以下标准之一认定:
1.现状种植水稻、莲藕、茭白、菱角、荸荠(马蹄)、茨菇、西洋菜(豆瓣菜)、水蕹菜(空心菜)、黑皮果蔗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地块。
2.在满足水生农作物种植条件所具备的必要灌排等基础设施情况下,现状未种植水生农作物但已放水的耕地地块(雨后积水除外)或现状种植甘薯、木薯、马铃薯、蔬菜、油菜、豆科植物、花生、玉米等农作物,或其他临时性种植对耕作层没有破坏的农作物地块,通过保水试验达到桂自然资发〔2018〕17号文件所规定水田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下个种植季种植水生农作物等相关承诺情况下,可认定为水田。各县(市、区)无法出具承诺且不能确保种植水生农作物的,按照水浇地进行认定。
今后国家出台新增耕地认定标准与以上标准不一致的,以国家出台的认定标准为准。
三、规范新增耕地核定和确认管理
(一)新增耕地核定。新增耕地核定前,各类项目建设主体应根据新增耕地核定要求,负责收集整理新增耕地核定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收集整理后统一提供给项目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新增耕地核定。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资料严格核定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其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建设主体提供的新增耕地核定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地核查及新增耕地核定要求核算净增耕地面积、净增耕地中水田面积及净增耕地平均质量等别、净增产能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面积、改造水田面积、提质改造前、后平均耕地质量等别、提质改造产能指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新增耕地核定意见。
(二)新增耕地确认。对于补充耕地项目增加的耕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通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后所形成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粮食产能下达确认文。
四、规范新增耕地报备入库程序
所有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均须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报备入库。新增耕地备案按照“县级填报、市级审核、自治区级审核、部级监管”程序,逐级把关,严格备案管理。报备入库流程和审查要求如下。
(一)数据填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自然资办函〔2019〕2367号文及相关资料要求(详见附件1、2),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逐项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进行新增耕地备案。其中,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企业或其它社会资本等开展的补充耕地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对接,要求上述单位或经营主体按照附件2要求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填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二)数据查验。自然资源部通过自然资源一张图进行数据查验,将项目坐标与耕地质量等别、允许建设区、25度以上坡耕地、采矿权、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利用现状、新增耕地面积、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退耕还林、建设用地审批数据库进行套合比对分析及逻辑性检查。数据预检结果分为警告项和禁止项,属于警告项的需市级核实是否符合自治区政策要求;不符合政策的部分以及属于禁止项的部分均不得入库。数据预检结果分类具体详见附件3。
(三)外业核查。自然资源部组织数据查验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将项目提交至外业核查,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涉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进行外业核查。
(四)市级审核。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县级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查填报的信息与上传的材料信息是否一致,对照新增耕地、提质改造耕地利用现状逐地块判定是否符合新增耕地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核意见;发现不真不实、报备不规范等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县级重新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上报。
(五)自治区级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市级审查意见对市级提交的信息和资料进行审核。
(六)指标入库。通过自治区级审核,形成新增耕地指标和提质改造耕地指标按有关规定比例分别进入自治区、市、县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管理。
(七)管护核实。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在系统报备所规定的后期管护期期间,每年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新增耕地地块和提质改造耕地地块进行外业核查,由县级在系统中逐地块进行外业拍照上传,确保项目不被异常占用和撂荒。采取承诺方式通过的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承诺期到期前应逐地块进行外业拍照,不符合要求的,将扣除相应指标。
(八)部级监管。自然资源部对通过自治区级审核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或疑似存在问题的,将项目从系统中退回自治区级,由自治区级督促问题项目所涉及的市、县(市、区)核实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扣除相应指标。
五、加强新增耕地监管
(一)建立新增耕地日常监管机制。自治区不定期对年内全区通过新增耕地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内外业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项目,自治区将进行通报,有关市、县须按照“谁验收、谁负责”原则,组织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自治区将冻结该项目涉及的全部补充耕地指标,不得用于占补平衡,直至整改到位。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不能整改的,由自治区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将从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扣减相应指标。
(二)强化新增耕地后期利用监管。补充耕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前,新增耕地应处于正常耕种状态,以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真实性,涉及新增水田的还应保证连续三年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生农作物。坚决防止园地、残次林地整治为新增耕地后又种植林木、园木现象。补充耕地项目所产生的集中连片、优质的新增耕地应依照相关要求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管理,坚决防止耕地撂荒及异常占用等现象。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后期管护落实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切实做好报备入库的新增耕地种植引导,确保项目验收后耕地仍处于正常耕种状态。耕地后期管护资金可从项目投资资金、各地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所得收入和指标调剂收益、投入农业和耕地保护方面的相关补贴等资金中列支。补充耕地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应统筹考虑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等相关费用,确保耕地可持续利用。
六、其他要求
(一)高度重视新增耕地报备,确保补充耕地真实有效。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增耕地报备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新增耕地报备入库工作,严把补充耕地审查关,并对本区域内补充耕地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入库的补充耕地指标真实有效。
(二)落实专人及经费,确保报备顺利开展。新增耕地报备涉及数据填报、外业核查、系统审核等多项工作内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报备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新增耕地报备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政策学习,提高审查效率和通过率。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具备新增耕地报备入库、指标使用、后续监管等多项功能。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系统培训,掌握并适应新版系统应用要求,切实提高新增耕地备案效率和通过率。
(四)做好新旧系统衔接,确保平稳过渡。自然资源部已启用更新后的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所有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信息均从该系统报备入库。原广西耕地保护系统不再受理新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已与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解除关联,从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后不再直接形成指标,请各地做好新旧系统衔接运用,确保新增耕地报备工作平稳过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新增耕地报备入库需提供材料清单
2.数据预检结果分类
点击下载:附件1-2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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