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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部署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后我厅土地整治工作职能的调整,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桂国土资发〔2014〕38号)。取消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登记制度后,为做好我区国土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项目备案制
为做好我区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等项目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参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等有关资质管理办法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要在广西区内承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的国土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项目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的单位“应在承担项目后30个工作日内(以项目中标书、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日期为准),填报《广西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进行项目备案”的义务。项目按投资主体分别到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自治区财政投资的项目还需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
二、加强参建单位信用评价
(一)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项目评审机构、项目业主、土地整治机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发〔2019〕38号)的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2014年修订)》(桂国土资发〔2014〕39号)的规定,对承担我区国土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项目(包括土地整治、土地开垦、土地复垦、旱改水、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矿山生态修复等项目)参建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二)除桂国土资发〔2014〕39号文规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列入信用评价D级单位:
1.项目参建承担单位累计有3次以上(含3次)未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不包括审计时间)完成项目或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
2.项目参建承担单位不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严格退出机制。
对被评为D级的参建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我区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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