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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23〕1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做好广西2023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十四五”规划》,以及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防灾减灾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23年地质灾害形势研判
我区地形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岩体风化强烈、岩溶强发育、气候因素影响大、农村切坡建房普遍,导致全区地质灾害点多面广,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目前全区已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1.64万处;划定极高、高、中风险区1.13万个;纳入监测预警的农村切坡建房约3.4万户。共计威胁人口约110万人。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3年全区年总降水量接近常年,4—6月总降水量桂北偏多1—3成,可能出现暴雨洪涝;7—9月总降水量桂西南及沿海地区偏多1—2成;全年影响广西的台风约有4—5个。根据最新普查成果,我区已查明隐患点较去年新增约3000处,极高、高、中风险区面积进一步扩大,威胁人员、财产数量较多,山区农村切坡建房等人为活动形成的高陡斜坡在降雨等因素作用下引发的崩塌、滑坡呈多发、频发态势,我区地质灾害防范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总体研判,2023年汛期地质灾害仍将呈高发态势,局部地区可能加剧。预计地质灾害发生类型仍以崩塌为主,滑坡、地面塌陷次之,少数为泥石流等;时间上主要发生在5—9月,暴雨时段和暴雨过后的1—5天是地质灾害易发时段,10—11月需防范汛后台风登陆带来的影响;区域上桂东北的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资源县、全州县、灌阳县、恭城瑶族自治县、临桂区、荔浦市)、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安县)、贺州市(市辖区及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桂东南的玉林市(容县、北流市、博白县、陆川县)、贵港市(桂平市、平南县)、钦州市(浦北县、灵山县)、南宁市(横州区),桂西北的河池市(市辖区和天峨县、南丹县、东兰县、凤山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桂西南的百色市(市辖区和乐业县、平果市、田阳区、那坡县)、崇左市(大新县、扶绥县)等地需重点防范。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自然资源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两个坚持、三个转变”为根本遵循,以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减轻地质灾害风险为主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分级管理”的格局,聚焦“隐患在哪里”、“结构是什么”、“什么时候发生”等关键问题,筑牢“人防+技防”、“隐患点+风险区”双重防线,坚持压实责任、齐抓共管,坚持科技赋能、智慧防控,坚持重点突出、综合整治,不断提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意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工作。
1.夯实地质灾害风险防控数据基础。围绕“隐患在哪里”、“结构是什么”的问题,实施融水、融安、容县、龙胜、南丹5县重点区域地质灾害精细化调查工作,把控项目质量,科学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风险区;充分利用前期风险调查评价(普查)和精细化调查成果,完善自治区地质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全面更新监测员信息,逐步实现“隐患点+风险区”分类分级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相关县人民政府)
2.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动态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铁路、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的“三查”工作。强降雨期间应加强对山区城镇、村庄、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集中区和主要交通干道、重点流域、重点矿山、重点在建工程与设施周边、切坡建房等区域巡排查工作,发现有重大隐患时,要果断撤离受威胁人员,暂时停工、停课、关闭景区等,并加强信息报送。对新发现并经核实确认的重大隐患点及时纳入防治体系,逐一登记造册、完善预案,落实监测、避让、治理等措施。(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做好“人防+技防”监测预警工作。
1.提高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水平。汛期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不少于70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安装,确保并网运行,进一步提升“技防”水平。对现有监测预警网络进行全面核查和监测设备维护,逐点优化预警阈值。(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汛期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辖区乡镇街道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防灾责任人;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交通干线、学校、医院、公园、景区景点、水利工程等监测员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构建县—乡—村—屯四级群测群防体系,织密织牢群测群防网络,细化防灾责任人、监测员职责,完善预警信息指令和响应措施,形成规范化操作流程,完善“喊醒”、“叫应”机制,充分发挥其地质灾害防治“第一道防线”作用。(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教育厅、林业局、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3.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精度。各级自然资源、气象、水文、应急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会商互联,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制度,按照红、橙、黄、蓝四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非汛期各部门要视天气和地质灾害情况开展预警预报。(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水文中心、应急厅)
(三)扎实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演练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常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要用好典型案例、宣传教育片、防灾“三字经”及挂图,采用专家现场讲、乡村大喇叭广播等多种方式,对县、乡、村、屯各级防灾责任人、监测员、志愿者、师生及受威胁群众等宣传、培训全覆盖,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建工程避险演练全覆盖,实施融安县、北流市2场自治区级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民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结合“国际减灾日”、“世界地球日”、“防汛宣传季”等开展宣教活动,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制作切合广西实际的宣传培训资料,持续推进“黄书包”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进校园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教育厅)
(四)做好山区农村切坡建房管控。
各地要加强切坡建房管控工作,严格控制增量减存量。要进一步查清本地农村切坡建房情况,对所有存在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切坡建房户发放防灾明白卡,落实监测员和责任人,加强汛期巡排查和日常宣传,必要时采取治理措施。宅基地审批部门要把是否存在切坡地质灾害风险隐患作为审批的重要指标;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地区新建房屋科学选址的技术指导和切坡建房情况登记,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切坡建房点纳入监测预警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其施工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建设质量进行核查。(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各地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升级、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评估研判,为抢险救灾、处置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避免二次灾害事故的发生;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应急厅、自然资源厅)
(六)实施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消除隐患。年内完成2023年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安排的63个新立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主体工程、22个续作治理项目初验收,避险移民搬迁106人。各地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资金实施中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应急排危除险。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督促责任单位履行治理责任。要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在治理过程中不发生二次灾害事故。对损毁或影响防灾效果的历史治理工程应及时修复、清理、加固。(牵头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急厅、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强化政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保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治理、群测群防员补助、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等。各地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监管,按时按进度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范各项措施。严格考核问责,开展防灾减灾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督查检查,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因领导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引导。要将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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