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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19〕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统筹引导和刚性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情形
(一)规划调整情形。
批次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含全部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城镇道路,不含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节余指标的项目),且用地能在同级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
(二)规划局部调整情形。
1.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区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局部调整规划:
(1)项目用地全部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但涉及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之间的调整。
(2)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涉及占用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但用地能在同级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
(3)采矿、独立建设项目,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已在规划图上标绘(含点状、线形和面状),且用地能在同级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
(4)符合“一户一宅”和土地使用标准,且用地能在同级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的农民住宅。
(5)除深度贫困县(市)外,用地位于规划允许建设区增减挂钩图层,原则上应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节余指标,若拟使用年度新增计划指标的,应将增减挂钩图斑调整为相同规划用途的上级下达的预留城乡建设用地图斑。用地位于规划允许建设区上级下达的预留城乡建设用地图层,若拟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可将上级下达的预留建设用地图斑调整为相同规划用途的增减挂钩图斑。
批次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拟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节余指标,且用地能在同级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内平衡的,应将有条件建设区用地对应的规划用途图层调整为增减挂钩图层。
(6)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且累计用地不超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5%。
2.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项目(含部分位于有条件建设区、部分位于限制建设区的城镇道路),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已在规划图上标绘(含点状、线形和面状),但项目用地涉及的乡(镇)有改变。
(三)规划数据库更新情形。
1.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项目(含部分位于有条件建设区、部分位于限制建设区的城镇道路),已列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已在规划图上标绘(含点状、线形和面状),但项目用地涉及的乡(镇)不变。
2.经依法批准的村土地利用规划,需相应更新所涉及乡(镇)等规划数据库。
二、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程序
(一)规划调整程序。
1.编制规划调整方案。
规划调整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确需调整规划且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按照有关要求编制规划调整方案。
2.论证。
市、县级规划调整方案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特邀专家进行论证,也可以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乡(镇)级规划调整方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也可以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二)规划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程序。
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数据库更新)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编制。
三、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方案报批
(一)规划调整方案报批。
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规划调整方案的批次用地不符合规划的比例低于40%的及以下纳入批次用地的项目,经论证后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1)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2)列入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项目;
(3)深度贫困县(市)的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2.其他项目在建设用地报批前,乡(镇)级规划调整方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规划调整方案逐级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
(二)规划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方案报批。
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数据库更新)报批可采取以下方式:
1.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数据库更新)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审查,其中市、县级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数据库更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受理审查,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乡(镇)级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数据库更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查,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2.建设用地报批前,将市、县级规划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方案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同意后,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乡(镇)级规划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方案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随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管理
(一)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禁止建设区、水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应先取得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且项目建设要符合禁止建设区、水源保护区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管制规则和要求。
(二)进一步简化规划调整方案的编制,根据自治区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有关要求,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报告不再作为规划调整的受理条件。
(三)同一行政区涉及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性编制和申报规划调整方案。
(四)拟用地的建设项目名称与规划建设项目清单中的名称相同,或虽项目名称不同,但相近,且项目实质建设内容、项目类型、项目性质、项目开发建设方向与规划要求一致,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所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出具书面说明的,方可认定列入规划建设项目清单。
(五)规划编制机关应在规划调整方案报批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格式要求的规划数据成果包,及时更新规划数据库,将规划调整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管理。规划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的,须同时提交规划数据成果包,更新规划数据库。
(六)规划编制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对提交的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对于在建设用地报批前,符合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条件的项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符合要求的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方案后,要尽快完成逐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原则上每个审查的环节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对于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同时上报审查的符合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条件的项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符合要求的局部调整方案(数据库更新)后,要在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审查时间范围内尽快出具审查意见。
(八)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授权和委托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38号)有关要求,落实专人依法依规负责乡(镇)规划调整(局部调整、数据库更新)审查有关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规划调整情况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我厅将适时开展相应抽查工作,对在审查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印发的桂国土资发〔2012〕83号、桂国土资发〔2012〕113号、桂国土资发〔2013〕89号、桂国土资发〔2014〕55号文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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