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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统计局、林业局、海洋局:
《关于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0月21日
关于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建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切实做好我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工作,建立全面规范的专项报告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全面反映“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履职情况为目标,按照“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夯实基础,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监督。
(二)目标任务。到2025年,基本建立自治区、市、县(区)三级上下左右联动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工作机制,推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使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更好地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坚实保障。
二、规范专项报告内容和程序
(一)报告内容。按照“全口径、全覆盖”的要求,立足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基本情况,全面反映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总量、质量、结构、分布、消耗和增量等基本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与利用、权属和收益等情况。
(二)报告构成。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基本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与成效;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审计查出问题等整改落实及问责情况;加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三)报表体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充分反映自治区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根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性质和特点,从数量、质量、分布、权属、用途、价格、使用权、收益等方面揭示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状况。
(四)数据资料。编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所需基础数据、材料,主要来自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等部门。数据必须确保真实准确,不应包含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如有上级部门审定的数据,应当优先采用。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调查方法和标准开展补充性调查。同一指标有不同数据来源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真评估、比较和选择,确定数据来源。
(五)职责分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汇总、编制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汇总整理本系统相关情况和数据,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所管理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具体分工如下:土地资源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矿产资源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由自然资源、水利部门负责,森林资源(含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草原资源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海洋资源由海洋、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最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形成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洋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内有关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数据的口径、来源等进行解释,并负责对应问题的整改工作。
(六)规范报告编制等工作。自治区、市和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要求,牵头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编制和解释工作,并牵头对报告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反馈,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同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是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中有关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内容的基础材料,需按时按要求向同级负责编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部门报送。
(七)报送时间。每年4月30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局将本部门主管的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相关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电子版和加盖公章后的纸质版材料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并在国家公布各类自然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后及时修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汇总形成广西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部署的时间节点要求进行报送。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政府时间节点要求,参照自治区流程进行报送,并抄送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夯实专项报告相关工作基础
(一)开展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以国土三调为基础,叠加矿产、森林、水、草原、湿地和海洋等专项调查监测的相关数据成果,提取各类国有自然资源的种类、权属、数量、质量、分布范围、用途等信息,形成实物属性数据,对属性数据缺失的,开展补充调查工作,完善实物量属性数据。切实摸清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底数。
(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按照国家制定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制定自治区、市两级国有自然资源清单,建立健全自治区、市两级政府授权委托代理行使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管理制度。分阶段推进重点区域各类国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加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监测。根据年度变更和统计情况,监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利用和变动状况,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变化统计台账,实现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年度动态更新。
(四)完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合理调整自治区和市县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逐步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收支统计制度,摸清收支底数,探索建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预算制度。
(五)探索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核算。在摸清实物量底数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评价制度,探索价值量核算,开展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平衡表编制。
(六)强化自然资源资产考核监督。围绕自然资源资产保护成效、集约开发利用水平、资产管理的科学合理性、所有者权益维护情况和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明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评价考核的具体内容、组织方式和结果运用机制,设计好考核指标,认真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并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做好衔接。逐步建立对自然资源资产损害重大案件的发现、核实、责任追究和报告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编报专项报告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举措。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统计局、林业局、海洋局以及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好抓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领导,精心组织,逐级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扎实推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工作。编制专项报告及夯实专项报告相关工作基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自治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编报专项报告的牵头单位,负责编报工作的布置汇总。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统计、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作为配合单位,负责提供专项报告所需相关基础数据及资料。各部门应夯实专项报告数据基础,建立健全国有自然资源年度调查监测工作机制,保障国有自然资源总量以及存量变动情况的准确性和延续性,确保报告所需基础数据和材料真实可靠,做到报告数据、情况可追溯、可核查、可追责,不断提高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编报质量。
(三)加强沟通,上下联动。自治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本级人大有关机构,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统计、林业、海洋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下级专项报告编制工作业务指导。自治区将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海洋局指定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和1名相关工作人员作为专项报告的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本部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市和县(区)一级也应参照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构建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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