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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自然资发〔2022〕40号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要求,自治区制定了《全区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
2022年5月27日
全区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1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1+1+4+3+N”的目标任务体系,全面落实“四个新”总要求,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严格依法整治,不留死角,彻底斩断“洗洞”黑色产业链,并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严防金矿“洗洞”带来的社会安全、环境污染等危害,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自治区建立“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自治区联席会议”),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作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作为联席会议成员。
成立自治区“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
召集人:
陈建军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
成 员:
农 冰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自治区能源局局长
谢 炜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政委
黎修旦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副厅长
欧 波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黄爱兴 自治区应急厅总工程师
黄 震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世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副局长
自治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设立自治区举报电话,收集、汇总、上报专项整治情况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由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专项整治行动。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加强协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专项整治各项任务。
(二)工作职责。
自治区联席会议各单位要主动作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依职责抓好落实。
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督促地方调查摸底金矿废弃矿井情况、治理金矿废弃矿井,依法查处违法开采金矿行为。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组织供电企业对矿山非法采选用电行为进行查处。
3.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严格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和氰化钠购买、运输许可证件,严厉打击非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
4.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依法查处废弃金矿“洗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问题,加强对废弃金矿“洗洞”问题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5.自治区应急厅负责指导地方应急部门对氰化钠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6.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对违法收购和销售金矿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7.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摸底排查及治理。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确定排查范围。
1.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梳理金矿资源开发目录清单,包括政策性关闭金矿、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历史遗留废弃金矿(含共伴生金矿)以及历史发生盗采金矿点。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负责梳理尾矿库目录清单,包括在建、在用、停用、关闭尾矿库。
排查范围确定后,由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分送自治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设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开展集中排查。
根据排查目录清单,各设区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部门排查以下情况:
2.排查金矿废弃矿井、堆场情况,包括政策性关闭金矿、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历史遗留废弃金矿(含共伴生金矿矿山)以及历史发生盗采金矿点的废弃矿井、废弃堆场数量、封堵和毁闭的情况、封堵和毁闭责任主体;以及排查发现金矿盗采隐患点的位置、封堵和毁闭的情况、责任主体等。
3.排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非法采选金矿用电行为等情况,建立台账。
4.排查金矿“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
5.排查并建立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台账。
(三)集中打击整治。
6.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洗洞”盗采金矿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运输倒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行为、用电行为、环境污染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收购和销售金矿矿产品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涉及“保护伞”的,一追到底,做到“人不漏案,案不漏人”。
7.对政策性关闭金矿、保护地内退出金矿、正常关闭金矿、历史遗留废弃金矿(含共伴生金矿矿山)以及金矿盗采点存在的废弃矿井、堆场,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对尚未封堵和毁闭的废弃矿井、堆场,由治理责任人进行彻底封堵和毁闭;对封堵和毁闭不彻底的废弃矿井、废弃堆场,组织重新封堵和毁闭。
8.对排查发现的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治理。
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将集中排查、集中打击整治进行有机衔接,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立即组织查处,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要限期整改,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四)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9.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全过程、全链条闭环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有效防范倒卖和非法流通。
10.严格矿山关闭管理,压实矿山企业安全责任、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责任;将金矿“洗洞”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综合督查范畴。
11.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动态巡查、监控等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从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全面排查(2022年5月-7月)。自治区联席会议制定全区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排查,不留死角,弄清有关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各设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所辖县(市、区)摸排情况,于2022年7月21日前将摸排情况(含附件1-6)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督导检查(2022年8月-10月)。对第一阶段排查出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整治,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对正常关闭金矿的废弃矿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业权人予以封堵;对政策性关闭、保护地内退出金矿的废弃矿井,由关闭、退出时确定的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未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后,由治理责任主体予以封堵;对盗采隐患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现一处封堵和毁闭一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洗洞”造成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有明确违法主体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市、县整治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整治工作不断走深走实。各设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22年10月21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阶段:互查抽查,巩固成果(2022年11月-12月)。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各设区市围绕重点任务开展整治情况互查,选择部分金矿集中采选区域和相关市进行抽查,查找整治不到位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意见建议;对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或曾发生盗采事故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再督导、再检查;组织相关媒体在各地开展明察暗访,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宣传、曝光。对整治未到位的问题,自治区联席会议纳入常态管理,挂账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完成时限,盯住不放,直至整治到位,相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设区市于2022年12月20日前将组织互查抽查情况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阶段:全面总结,建立机制(2023年1月-3月)。2023年2月18日前,各设区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本地的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依职责总结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和氰化钠闭环管理、矿山关闭管理以及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洗洞”盗采金矿行为反弹。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洗洞”盗采金矿行为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形成的黑色产业链涉及部门多,具有一定复杂性和艰巨性。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和工作难度,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推动,建立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分管负责同志靠前指挥,统筹做好专项整治行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积极性,做到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统一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
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属地监管,压实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机制、加强执法,扎实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汇总管理各部门排查台账,接受群众举报,分析研判线索反映的问题,按成员单位职责分配问题线索,每月跟踪督办,整治一项销号一项。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积极举报,线索一经查实适当给予奖励。要建立快速反应联合执法机制,每两个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动员部署,组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队伍,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确保工作专班有效运转。各设区市要按阶段安排向自治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自治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四)从严检查,巩固成果。各地要组成联合检查工作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互查检查,特别是对发生盗采事故的、环境和安全问题突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金矿集中采选区进行重点关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从严从快从重进行查处,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五)舆论监督,营造氛围。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对“洗洞”盗采金矿危害性的认识;公布重大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宣传,加大推广交流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重特大事故和整治不力地区的有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追究责任,严肃问责。强化监督问责,坚决防范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内外勾结、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违规的有关人员,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附件:
1. 金矿废弃矿井、堆场排查情况表
2. 爆炸物品排查情况表
3. 氰化钠排查情况表
4. 非法采选金矿用电行为排查情况表
5. 金矿“洗洞”环境污染排查情况表
6. 金矿及其尾矿库安全隐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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