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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费信息

2024-08-21 16:42     来源:财务与资金运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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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性质

收费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依据

减免政策

是否涉企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用地单位

永久基本农田

水田(水浇地)80元/平方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有偿调剂方式,自行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所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自然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耕地开垦费一律免收。

旱地40元/平方米

一般耕地

水田(水浇地):
优等40元/平方米
高等30元/平方米
中等20元/平方米

旱地:
高等20元/平方米
中等15元/平方米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矿业权出让收益

非税收入

矿山企业

1、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权的,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2、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非税收入

用地单位

一等  140元/平方米
二等 120元/平方米
三等 100元/平方米
四等 80元/平方米
五等 64元/平方米
六等 56元/平方米
七等 48元/平方米
八等 42元/平方米
九等 34元/平方米
十等 28元/平方米
十一等 24元/平方米
十二等 20元/平方米
十三等 16元/平方米
十四等 14元/平方米
十五等 10元/平方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增减挂钩项目中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社区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增减挂钩项目所在市县利用节余指标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未超过自然资源部下达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可以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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