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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桂自然资规〔20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办法》(桂自然资规〔2020〕7号)已到期自动失效。鉴于上述文件有关规定仍可继续适用,经研究,我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区内交易仍继续按照原桂自然资规〔2020〕4号、桂自然资规〔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出台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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