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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批后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行业秩序,营造良好行业生态,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第1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5〕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规划资质批后监管方式
(一)优化改善监管手段。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涉企行政检查统筹,通过合并检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信息化等新技术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风险预警和信用监管,不断增强信息电子化核验水平,提升行业管理效能。
(二)严格规范检查程序。深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循行政检查事前、事中、事后有关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扫码入企”有关工作要求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的干扰,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具备法定资格的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工作应至少配备两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二、完善规划资质批后监管体系
(三)开展新设资质批后全覆盖核查。按照国家要求,对于新取得资质的甲、乙级规划编制单位,原则上批后半年内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5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3〕251号)等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全覆盖实地核查,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求,将完成批后全覆盖实地核查的乙级规划编制单位纳入下一年度及后续年度的“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抽查范围,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比例的乙级规划编制单位开展资质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抽查工作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组织,各设区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落实(工作规则见附件1)。甲级规划编制单位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根据国家部署适时开展。规划编制单位因资质等问题被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核查和处理。
三、提升规划资质批后管理水平
(五)加强规划编制单位信用管理。建立规划资质批后管理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联动机制,规划编制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通过“挂靠”方式违规“充实”资质条件、业绩造假等失信行为的,将有关情况推送至相关部门,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六)稳妥化解规划资质批后问题风险。乙级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改正,整改到位前作为风险提示信息在厅官网向社会公开预警;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甲级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立健全规划资质更新及退出机制。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事)业基本情况、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及时更新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规划编制单位应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到期后未取得资质的,原有证书按规定公告作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乙级规划编制单位自愿注销资质证书的,可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申请办理(参考格式见附件2),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告,甲级规划编制单位自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发挥行业学(协)会自律监管作用。有关规划行业学(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桥梁纽带”作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规划编制单位和会员单位依法依规从事规划业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避免出现以“挂靠”等方式违规“充实”资质条件、“人证分离”等情况,确保规划资质条件切实达标。
附件: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规则
2.注销申请书参考格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6年1月28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