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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质量推进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积极发挥专家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1〕289号)规定,我厅拟在原专家库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征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类专业人员,为我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项目成果、监督检查等业务提供咨询、评估(审)、审核、论证、验收等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类别
本次征集纳入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类的专家,包括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类(含节地评价、节地专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等)及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类(含城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两个类别。
征集的专家主要服务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和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成果评审工作,为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技术标准、规范提供业务咨询或提出建议意见。
二、征集标准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祖国,热爱自然资源事业,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熟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政策,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三)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广西优秀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专家或其他特殊领域专家可适当放宽);
(四)申请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类的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熟悉土地使用标准、建设标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设计等专业领域的业务和法律法规;
2.从事土地管理、能源、公路、铁路、水利、航空、电力、石油天然气、煤炭、市政工程、建筑设计等行业领域工作连续年限不低于5年且近2年内仍从事相关工作;
3.具有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五)申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类的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熟悉自然资源评价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2.连续从事自然资源评价评估领域工作不低于5年且近2年内仍从事评价评估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从事评价评估类项目工作不少于3项,具备宗地地价评估报告编写经验的专业人员;
3.具有自然资源相关学科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土地估价师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且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曾经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的;
(四)近五年有不良执业记录的;
(五)在以往的项目评审活动中有不良记录及个人诚信记录的;
(六)作为签字估价师近三年签署过不合格的土地估价报告。
四、提交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家申请(推荐)表(详见附件);
(二)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技术业绩证明(成果封面、扉页、专家意见、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采用个人申请方式报名,并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家申请表。
(二)单位推荐。单位推荐专家相关材料由推荐单位初审,合格后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家推荐表,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六、其他
请于2025年8月18日前按要求将申请(推荐)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发送至gtly2022@163.com,纸质材料报送至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2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楼920室。届时将对申报资料进行筛选审核,最终入库专家名单另行通知。申请人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专家申请资格,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未尽事宜,请致电联系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利用处,联系人:邱海能、韦绍音,联系电话:0771-5388089、5770067。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家申请(推荐)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21日
关联文件: